
成都物联网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为成都物联网产业发展联盟,英文名:ChengDu IoT Industry Development Alliance,缩写:CDIIDA。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由成都从事传感、标识、网络、应用集成、信息安全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联盟开展党的工作。
联盟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联盟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坚持“联合、应用、发展”的原则,坚持以“创新的思维、协作的文化、开放的平台,有效的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会员的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改善和推动成都物联网产业的发展。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联盟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联盟住所设在: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13层1322号,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专业或研究领域)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
(二) 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 组织联盟技术力量,了解分析市场、技术发展等情况及有关政策,提出物联网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策略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六)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联盟成员,发挥技术、产品、产业优势参与重大项目的竞标工作;
(七) 积极组织联盟成员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市场或技术开发与合作;
(八) 办好协会网站、刊物及新媒体平台,为联盟成员提供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和技术信息、情报等信息服务;
(九) 协调行业行为规范,避免不正当竞争;
(十) 协助联盟成员保护知识产权,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并向成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十一) 为省内外企事业及政府提供培训服务、咨询服务和联盟成员寻找合作伙伴;
(十二) 组织联盟成员在技术、市场和与管理方面的交流、培训、讲座。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联盟章程;
(二)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 在物联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是依法成立的与物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 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 非中国公民;
(七)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 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
(三)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联盟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选举形式实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应采取集中开会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网络会议、书面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一般应采取集中开会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网络会议、书面通讯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
第二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联盟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联盟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报理事会通过后予以聘任。
秘书长为专职,副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联盟可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求,按行业领域或服务范围划分,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是联盟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和指导,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服务产业。
第三十一条 联盟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二条 联盟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主持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名本机构负责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六) 经理事会授权,协调和领导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联盟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联盟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联盟理事、联盟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本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 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联盟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 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 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 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九条 联盟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一) 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 理事会换届;
(八)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项目;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普通单位会员:2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10000元/年;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第四十二条 联盟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联盟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联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联盟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成都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联盟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8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